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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

发布日期:2024-03-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程序,提高建设水平,保证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大型修缮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和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国资办、资产管理部、审计处、后勤保障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学校规划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学校授权审定有关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议校园空间功能布局,审议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校规划、基建管理办法,审定其实施细则。

(三)按照授权管理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签证。

(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

(五)在规划基建工作中保护校园历史文化遗存。

(六)负责学校授权的其他规划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是学校负责校园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作为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承担相关调研、资料准备、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及组织召开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立项及计划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需要,原则上依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的原则,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依据事业发展需要,或基建管理部门依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提出书面立项申请。

第九条 立项申请经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同意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整理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启动项目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十条 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的投资或规模,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基建管理部门上报教育厅、地方政府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质量和深度要求。

申请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填报《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必要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申请表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批复后,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基建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设计,办理消防、人防、节能、绿化等报建手续,按要求缴纳城建配套费等前期费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建设区域涉及已有建筑物的,基建管理部门在拟订建设计划时,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已有建筑物使用部门等单位共同制定建筑物资产处置方案和现使用部门的安置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程序,与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四条 启动建设时,基建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按照安置方案,做好计划拆除的已有建筑物的室内清空工作。基建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方案完成拆除,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基建管理部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完成工程款支付手续办理及工程结算,配合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设计管理应加强对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对设计各阶段成果的审核,严把设计质量关,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内容后,方可启动设计工作。

建设项目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进行设计,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不超可行性研究估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应认真收集、整理使用需求资料,编制设计任务书。使用需求资料应经使用单位确认,设计任务书应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审议确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性成果应经专家评审、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通报使用单位后,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章 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采购与招标制度。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均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与招标。

第二十一条 采购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采购和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清单和招标最高限价、拟订合同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审核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实行项目组管理模式,成立项目组开展具体建设。项目组主要职责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调政府监督工作,配合学校全过程审计,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管理、进度保障、造价控制等工作。项目组组长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人,项目组成员为项目分管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管理工程变更、签证,控制工程总投资不超过批复金额,超出批复金额的变更、签证应充分讨论,严格履行学校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控制在批复金额内的变更、签证实行分类管理:

(一)项目组在合同金额范围内提出的变更、签证,经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审核后实施。

(二)因学校要求发生的变更、签证,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的情况下,取得学校关于变更、签证的相关决议或批示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由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签证,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的情况下,使用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门办公会审核通过并经学校同意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超过批复金额的重大变更、签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10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签证,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总投资超过自行调整总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重新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二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内竣工验收、专项验收、综合验收、资料归档、竣工备案等工作,配合完成校内移交,确保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整理完成施工资料,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审核通过后,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批通过,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的施工。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验收资料。

第三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对申报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对项目实体分部分项检查验收。

资料审核和实体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级政府及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各行业部门完成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责任配合各阶段的工作。

专项验收包括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防雷验收、环保验收、规划验收,由各行业部门负责审查和验收,签署合格意见书。专项验收通过后,作为启动校内移交工作的依据。

综合验收是在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单位监督下对工程的总体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配合完成各类验收、整改、资料的汇集整理、归档、项目竣工备案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参建单位按照《襄阳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材料清单》《湖北文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竣工资料(包含全套竣工图纸质及电子版、各方管理资料、设备清单明细等)立卷整理工作,形成工程竣工档案,分别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通过校内竣工验收和法律法规明确启用时必须通过的专项验收后,基建管理部门方可向资产管理部门、后勤住房管理部门提交校内移交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  校内移交报告应列明移交项目内容,提供电子版的建筑物项目全套竣工图,主要设备的厂家(品牌)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检测报告、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校内移交的部门,应在收到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移交申请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校内移交及接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移交,基建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网络信息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参与移交的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移交情况记录单,作为工程项目完成校内移交或投入使用的依据。

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复查。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完成校内移交后,基建管理部门凭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不动产登记证书在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章 建设项目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项目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通过由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进行的竣工综合验收的时间为准,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向基建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保修备案登记。质量保修书应当载明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工程保修期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执行。

第四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责任问题,基建管理部门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依照合同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积极,或未在保修期内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基建管理部门可依照合同约定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维修,相应费用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故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更换、维修。日常管理及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学校接收使用单位或运行维护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保修期间维修项目完工后,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六条  在保修期间,基建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十七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由基建管理部门、运行维护单位和使用单位,在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单上,共同签署拒绝支付意见,报学校财务依据合同约定扣留相应质保金。

第九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按照支付审批程序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审批支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报材料,明确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报送基建管理部门。

(三)基建管理部门复核监理单位的审核材料,完成签章程序。

(四)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及审定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初步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结算资料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核。

(三)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后,送审计部门审计,工程结算终审由学校审计部门审计。最终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项目最终的结算价格。

第五十一条 工程结算款审批支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价款填写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书,提交基建管理部门审核。

(二)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并完成签章程序。

(三)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审批支付程序

(一)工程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

(二)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并完成签章程序。

(三)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质保金审批资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办理质保金支付。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遵守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基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审计管理部门依法严格执行全过程审计。

第五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北文理学院,由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年3月14日基本建设管理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