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纪法情理贯通,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进一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推动基本建设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责任范围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是指基本建设管理处干部职工既要对所在岗位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处长对全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对分管科室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科室成员对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全处干部职工要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六条 积极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反腐倡廉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第七条 每学期定期召开1-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早提醒、早解决。
第八条 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各项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体制,健全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
第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干部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坚决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第十一条 班子成员要主动与分管科室干部职工开展谈心谈话工作,第一时间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督促其自觉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和廉政教育,努力做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预防廉政风险。督促干部职工根据责任分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作风建设,耐心处理师生和施工企业的来信、来访。切实关心、帮助、解决师生提出的关于基本建设工作的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作风效能建设各项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升干部职工形象。
第十五条 协助学校纪检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确保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党支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一岗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出现违纪违法事件的人员,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进行责任倒查,对监督不严格、履职不到位的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拖延、掩盖、袒护、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2年3月3日基本建设管理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