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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保障工程建设、人员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基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及改建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等基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覆盖项目施工全过程及所有参建单位。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原则。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承担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项目施工全过程须主动接受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基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基本建设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安全日常监督、隐患排查督办及安全验收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须建立完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常态化落实安全管控工作,主动接受建设、监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理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受学校委托,对项目安全、质量、投资、进度实施全面监理,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施工现场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细化管控责任,实现岗位到人、责任到人。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施工人员须完成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岗位安全要求。各工种配备安全作业须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违规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须做好防火、防触电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须做好塔吊、 外架、人货梯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须第一时间处置险情,并按规定及时向基本建设管理处及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经监理审核、基本建设管理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认真审核安全专项方案,常态化开展现场安全巡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重大隐患立即暂停施工并上报。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须与学校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 每季度定期组织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到位,基本建设管理处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检。如发现整改不及时及整改不到位的现象,基本建设管理处可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实行日常随机安全巡查,发现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责令停工整改,隐患清零、复核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极端恶劣天气前后,开展专项安全排查,针对性整治季节性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可控。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规依约处置。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隐患督办不力的,依据监理合同及校内管理制度予以考核追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规范、违规作业的,依据施工合同及本办法予以违约处置;造成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报请学校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为基本建设管理处内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专项制度,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学校校级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