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综〔2025〕4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5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文理学院
2025年4月21日
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程序,提升建设水平,保证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结合《湖北文理学院章程》《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湖北文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校园校舍大型维修项目及装修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园基本建设、计划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网络信息中心、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实施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学校基建工作主要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
(二)研究审议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审议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编制、工程合同编制、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计划等事项;
(四)研究审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事项;
(五)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
(六)协调与基本建设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校外单位;
(七)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廉政教育、监督等工作;
(八)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基本建设事项和有关决策。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是学校负责校园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作为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承担相关调研、资料准备、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及组织召开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工作。
(二)负责编制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负责学校土地资源及公有房屋的确权、测绘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和立项申报工作。
(五)负责办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报批、建设管理等手续,依法做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投资控制、质量监管、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七)负责校园校舍的大型维修及管理。
(八)负责对学校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九)负责新校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完成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立项及计划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需要,原则上依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的原则,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依据事业发展需要,或基本建设管理处依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提出书面立项申请。
第九条 立项申请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同意后,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整理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启动项目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十条 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的投资或规模,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基本建设管理处上报教育厅、地方政府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申请表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批复后,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基建管理处依据批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设计,办理环评、稳评、消防、人防、节能、绿化等报建手续,按要求缴纳城建配套费等前期费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配合计划财务处履行财政投资评审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设区域涉及已有建筑物的,基本建设管理处在拟订建设计划时,应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已有建筑物使用部门等单位共同制定建筑物资产处置方案和现使用部门的安置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程序,与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建设管理处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完成工程款支付手续办理及工程结算,配合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设计管理应加强对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对设计各阶段成果的审核,严把设计质量关,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内容后,方可启动设计工作。
建设项目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进行设计,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不超可行性研究估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申请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应认真收集、整理使用需求资料,编制设计任务书。使用需求资料应经使用单位确认,设计任务书应由基本建设管理处组织审议确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性成果应经专家评审、基本建设管理处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通报使用单位后,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方可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需要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纸审查单位审核。
第五章 采购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采购与招标制度。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均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与招标。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采购和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编制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拟订合同等工作,审计处负责审核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合同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应严格监督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实行项目组管理模式,成立项目组开展具体建设。项目组主要职责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调政府监督工作,配合学校全过程审计,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管理、进度保障、造价控制等工作。项目组组长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人,项目组成员为项目分管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管理工程变更、签证及暂估价,控制工程总投资不超过批复金额。超出批复金额的变更、签证及暂估价应充分论证,超出批复金额10%以内的,严格履行学校决策程序;超出批复金额10%以上(含)的,学校应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重新报批。
工程变更和签证须按照《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规程(试行)》(附件1)履行审批手续,暂估价须按照《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暂估价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执行,确保程序合规,资料完整。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整理完成施工资料,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审核通过后,报基本建设管理处审批通过,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的施工,且水电、安防、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验收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配合完成各类验收、整改、资料的汇集整理、归档、项目竣工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基本建设管理处方可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校内移交报告。接收单位不得以竣工图纸之外的使用需求为理由,拒绝接收或拒绝运行管理。未取得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全面收集建设项目从酝酿到建成使用期间的全部资料,并整理成工程档案。档案至少制作两套,其中一套原件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另一套则交由学校基建处留存。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除学校档案馆保存的一套外,还需将另一套原件移交至襄阳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成校内移交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不动产登记证书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章 建设项目保修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向基本建设管理处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保修备案登记。质量保修书应当载明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责任问题,基建处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依照合同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积极,或未在保修期内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基本建设管理处可依照合同约定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维修,相应费用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和基本建设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在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单上,共同签署拒绝支付意见,报学校财务依据合同约定扣留相应质保金。
第九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入年度预算。基本建设管理处应按照支付审批程序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审批支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工程进度款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报材料,明确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报送基本建设管理处。
(三)基本建设管理处复核监理单位的审核材料,报送审计处审核。
(四)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条款及审计处审核资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初步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完成初步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报基本建设管理处审核。
(三)基本建设管理处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结算终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项目最终的结算价格。
第三十八条 工程结算款审批支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价款填写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书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基本建设管理处审核。
(三)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条款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审批支付程序
(一)工程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
(二)基本建设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质保金审批资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办理质保金支付。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应遵守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基本建设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严格执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十二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1、附件2为试行文件,试行期2年。试行期内,基本建设管理处应定期收集执行反馈,并于试行期满前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或转正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1:
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行为,保障工程建设有序推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湖北文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校园校舍大型维修项目及装修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尺寸、技术指标、施工方法、工程数量及内容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以下简称“变更”),不包括国家、地方政策性调整和强制规范调整导致的改变。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以下简称“签证”)。
第二章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原则
第五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和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第六条 确属需要变更的,必须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本着控制工程造价、改善使用功能、加快施工进度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条 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或使用单位等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基本建设管理处和学校确认。
第八条 签证必须遵循量价分离、实事求是、现场跟踪、实时跟进、避免重复、授权适度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签证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基本建设管理处确认,施工单位实施并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条 涉及增加合同价以外经费支出的变更和签证事项,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履行预算调整或追加报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批
第十一条 加强事前控制,确需在施工中变更的,需在该项内容实施之前,基本建设管理处组织由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的论证会议,未经论证同意不得实施。施工单位需在收到基本建设管理处的指令后,及时办理变更技术资料和变更联签手续。
第十二条 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 “先批准,后变更,再施工”的规定。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确认的变更,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变更及签证应记录详细,手续完备。原因、背景、时间、部位、参与人员、部门等都应记录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变更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签证,必须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会同跟踪审计单位现场代表(如有)核实后共同签证。
第十六条 单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所涉及的费用增减,原则上从合同价款暂列金支出,其权限划分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5万元以下的变更、签证,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处务会审批。
(二)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变更、签证,由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的变更、签证,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程序
第十七条 施工图纸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中的变更,根据权限完成联签后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由设计单位或使用单位等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基本建设管理处组织系统论证,设计单位依据论证意见出具变更图纸或说明,施工单位依据变更编制预算,监理单位及基本建设管理处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审计处审核,由审计处出具意见,基本建设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签证在基本建设管理处主持下,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工程部位、数量及施工方案等,施工单位依据签证事项编制预算并申报现场签证申请,监理单位及基本建设管理处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审计处审核,由审计处出具意见,基本建设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变更需办理《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核定单》,签证需办理《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并注明编号、内容、调整工程量明细及金额等内容,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并盖章。审计处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遇到节假日、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工程进度或危及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基本建设管理处可以按照审批权限,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获准后,通知施工单位、监理部门、跟踪审计单位(如有)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在处理完毕后按流程补办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暂估价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管理,规范暂估价项目实施程序,提升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湖北文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校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校园校舍大型维修项目及装修项目中以暂估价列入的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专业工程的分包管理。
第三条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因设计深度不足、标准不明确或市场波动较大等原因,无法准确确定价格,需在施工阶段通过招标、询价或其他合法合规方式最终确定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预估金额。暂估价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其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采购或分包合同价格为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结算。
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应严格界定,暂估价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10%。
第二章 暂估价及其调整的审核程序
第四条 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在市场无较大变化或学校无较大变更的情况下,应控制在暂估价金额的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五条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遇市场变化较大或有较大变更造成暂估金额增加,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初审,报审计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下列审批程序实施:
(一)暂估金额增加值在5万元以内,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处务会审批;
(二)暂估金额增加值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以内,需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暂估金额增加值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暂估金额增加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暂估价增加部分累计金额超出合同暂列金额的,应履行预算调整或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确认程序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必须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七条 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二次招标由学校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人”)共同组织实施,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学校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二)总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学校作为招标人,若总承包人中标,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三)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八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所需的设计图纸、材料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须经有关参建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发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审核暂估价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和相关的图纸、清单等资料;审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算金额;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核招标方式,指导和监督招标全过程。
第九条 学校一般不参与项目评审的投票表决,确需参与投票表决的按照相关规定委派代表与总承包人代表组成用户方代表参与评标。
第十条 招投标过程相关资料由监理单位审查后报送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与总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合同签订后由总承包人向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备案,总承包人对合同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确定程序
第十一条 暂估价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用认质认价方式采购。总承包人根据施工图需要,提供不少于3种与暂估价价格相当且质量资料齐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拟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种、数量、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后,组织学校和总承包人共同认质认价。经三方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暂估价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总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将采购方案、采购文件、采购控制价提前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自职责审查或提出修改意见,总承包人按照审查或修改意见实施采购。
(二)采购活动完成,总承包人将采购过程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后报送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共同确定采购中标人。
(三)总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合同签订后向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备案,总承包人对合同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